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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,预防事故发生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、经营(含批发和零售)实行许可制度,未取得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》或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》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。
二、凡在湘鄂情大桥沿河大道、龙凤广场、山水龙城等重点区域和其他区域私自摆摊设点(含以车辆后备箱为摊点)、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烟花爆竹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和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对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县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公安、城管、市监等部门和相关乡镇、街道组成专班,加大巡查检查力度,严厉打击私自摆摊设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,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,到合法许可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,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。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。
特此通告。
龙山县应急管理局
2024年1月12日
责编:朱柯源
一审:朱柯源
二审:周娇
三审:张军
来源:龙山县应急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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